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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的离婚与再嫁那些事儿
http://www.100md.com 2015年11月1日 幸福家庭 2015年第11期
     两宋的离婚与再嫁、续娶,大多与唐代相仿,多以保护男子为主,但对女子规定的比较宽松,在法律上不仅允许男子续娶,也准许妇女再嫁。

    宋代离婚,大致分法定弃妻、官府断离、协议离婚等多种形式。

    法定弃妻有“七出”。唐代户婚律中规定:弃妻须有七出之状,一无子,二淫泆,三不事舅姑(公婆),四口舌(多言),五盗窃,六妒忌,七恶疾(难治之病:如癞、癫等),皆夫手书弃之。

    如有以上七条理由中一条,丈夫写休书,男女双亲及邻舍签名,即可休妻。这就是法定弃妻的最简单的手续。但也有“三不出者”(三种情况不能离婚):一经持舅姑之丧(曾给公婆守过三年丧),二娶时贱后贵(夫家娶妇时穷后变富),三有所取无所归(妇女遗弃无所投靠)。如果遇到“三不出者”,男家弃妻者要受到法律惩治,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规定:“杖一百,并追还合。”不仅杖击一百,还要重新“还合”。还规定:“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,徒一年半。”

    宋代爱国诗人陆游与唐琬的婚事就是因舅姑不悦而离弃:“子甚宜其妻 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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